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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重庆高考须知:9种行为违纪9种行为作弊

        2012重庆高考须知:9种行为违纪9种行为作弊

            9种行为违纪9种行为作弊 考生切勿“以身试规”

         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是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是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是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是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是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是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是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是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是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是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是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是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此外,《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是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是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是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是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是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办法》第十条还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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