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围观,高考作弊最高可判七年!

      发布于 2015-11-11    已有  人阅读

   高考作弊真是一项高风险作业!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 增了多项罪名。

    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罚,远不止“校规处 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若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将起到威慑作用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今年江西替考案、去年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等,数不胜数。一系列考试舞弊案的发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关考试作弊条款的一大原因。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梅传强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考试作弊予以惩处,将会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以前多是行政处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武举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前,主要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 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前,《刑法》规定了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但该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主体,包括学生并未涉及。对替考、作弊等行为,以前大学一般会按校规处理。

  当然,在刑法修正案之前,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的作弊行为,也会由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无专门的针对性条款,所以实践中适用罪名也就有所不同。

  比如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待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处罚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张武举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两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处罚范围更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包括所有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

  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个变化是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修正案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同时,对于替考的,以往最多是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同样的事情,从11月1日起,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啊,无论何时何地,果然是诚信为本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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